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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事业

希望成真神州万里行本身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刘晓东和参与的志愿者们通过几年亲身经历,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现状有一定了解和自己的看法。
1989年成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随之推出希望工程。由于对贫困、教育和儿童这三个世界性难题准确把握而占尽先机,一炮打响。以超出创办者想象的速度和势头迅猛发展,很快成为中国公益活动最具影响力的第一品牌。可以说是一个顺应历史与时俱进,与改革发展时代主流同步共赢的典型。充分证明中国社会和广大民众中蕴藏着参与公益、积极奉献的很高积极性。此后,妇联系统的春蕾计划和公益事业管理部门民政系统的基金项目都略逊一筹。至于越来越多的各类劝募活动,随着人们经历的增多,热情已明显降低,难度也越来越大。
应当承认,不管是希望工程还是其他公益活动,在中国都还处在起步不久的初级阶段。不难看出当时对新事物应对的准备不足和不成熟。在开展活动的同时也会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憾。
希望工程结对救助的形式虽然很好,但救助对象产生程序、救助款发放渠道、救助情况信息反馈、效果追踪、问题督察以及自身管理完善和社会监督等许多方面都有需要改进之处。其他传统的救助“大锅饭”、定期“撒芝麻盐”等做法早已被实践证明效果不好,但一直沿用至今,很少有根本性改进。
公益活动作为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国家大力支持倡导的一项事业,在多元化社会发展中怎样准确定位,长期生存,健康发展。很值得研究。
对于国内公益机构存在的问题刘晓东不想在这里具体展开,其实都是哑巴吃饺子心里有数。他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感受谈谈理想中的公益事业应该是个什么样子,供大家参考。
一是从事公益事业的机构团体资格认证。
国家机关和党群团体的公益活动应统一归口管理。可以在总的慈善机构下设立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和不同社会生活侧面的专业分支机构,以下设立相对独立的项目机构或“草根”组织。逐步改变现在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现有的公益机构和组织应由国家公益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取舍。一些不在国家机构编制、不要国家提供经费的民间公益组织应予鼓励、支持和保护。充分发挥民办公益积极性和贴近生活、熟悉情况等特点和优势,作为国家公办公益事业的补充继续存在和发展。
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员应是吃财政饭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或不拿报酬的志愿者。不应由募集捐款的提成来养活。没有固定收入或需要吃公益饭才能生存的人员不宜从事公益事业。正如济南市志愿者协会批准设立直属志愿服务联络站基本条件规定,必须是保证有正常经费来源和一定数量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才行。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合理要求许多慈善部门本身偏偏做不到或不能完全做到。靠社会募集的所谓基金养活工作人员或只养人不干“事”的情况很多。
二是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
公益组织募集的捐款应该限期全额使用、及时清算。除必须暂存银行的利息之外,不能用于任何形式的增值创收。管理费提成只能搞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而不是工资福利、日常开支。对于不能按照承诺充分使用善款的情况应视为违约,剩余部分退回捐赠单位或由公益事业主管部门上收处理。
公益组织接受捐赠的各种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只赋予有条件的临时使用权。统一办理公证,登记注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捐赠单位和社会监督。以充分发挥其公益作用为原则,合理调配,避免资源浪费。不少公益组织积压资金、闲置设备的现象必须杜绝。
目前国内公益机构以基金形式居多。基金来源大多不是个人无社会经济效益的资产捐赠,而是动用种种手段从企业索取。把本可继续创造更大效益的资金变成仅有银行利息的死钱,由公益机构掌握使用。这远不如根据具体慈善项目需要一事一捐一清来得明白又干净利索,也可以减少由此带来的不合理开支和种种黑洞。
正因为公益事业是一个国家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才应当像爱护眼睛一样加以爱护,而资金这个核心问题无疑是整个事业的生命和兴衰成败的关键。取之于社会必须用之于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其合理性和透明度是关键的关键。具体说就是要比其他事业更规范、更严密、更强大的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不出任何问题。教育产业化的教训决不能在公益领域重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各类劝募认捐积极性不高与捐非所用有直接关系。
现代社会正常的、健康的公益劝募对捐方不能有任何强迫和勉强,更不应形成骚扰和负担。否则还不如干脆多收点税由国家掌握反哺社会,也比养着一帮帮新的寄生虫在那里瞎折腾要强。因为正如山东农业大学那位专家搪塞刘晓东请其帮忙的要求时所说,如今涉足慈善的人群中很有钱或想赚很多钱的都大有人在,想吃这碗饭的不在少数。
只有彻底斩断公益活动和从事活动的人之间最基本的利益关系,使公益机构真正变成置身“钱”外的清水衙门,公益人员也变成两袖清风的“过路财神”。乱七八糟抱着个人私利目的的各色人等才会选择退出,乐于无私奉献的志愿者和真正的公益机构才会健康生存,才谈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益活动。
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明确之后,管理体制、制度建设才是有本之木。中国的法制不健全众所周知,公益事业法规和配套制度更是处于初创阶段。不少地方仅有一些试行条例和内部管理规定,这是造成过去公益活动管理混乱,同时严重制约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2009年6月2日  编